??谑修r村人居環境整治規定
(2023年10月29日??谑械谑邔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是指以村莊規劃管理、農村廁所建設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管護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應當與現代產業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遵循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綠色發展、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及時處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span>桂林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或者委托,承擔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相關職責。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具體工作,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和環境衛生、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完善村規民約,組織和引導村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加強對影響農村人居環境行為的監督和教育。
村民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人居環境整治義務,共享人居環境建設成果。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財政投入、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樹立良好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開展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鄉土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合理劃定各類空間管控邊界,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明確人居環境整治目標、具體內容、措施和要求。
村莊規劃不符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實際需求的,村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可以提出修改建議,鎮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修改,可以依法對村莊規劃進行修改,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下列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
(一)生活飲用水、電力、通信、排水、燃氣設施;
(二)公共廁所、黑臭水體治理設施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三)道路、橋涵、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化肥包裝廢棄物、農膜、秸稈、畜禽糞污、病死畜禽處理設施;
(五)文化、體育、娛樂、防災設施;
(六)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有關的基礎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管護機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面普及農村衛生廁所,按照村民接受、經濟適用、維護方便、綠色環保的要求,科學選擇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有計劃地推進改造工作,引導新改戶用衛生廁所入院入室,推行農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設戶用衛生廁所。
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學校、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廁所建設,加快建設特色小鎮、旅游村、紅色村莊、歷史文化村落等旅游公共廁所。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廁所建設、改造與生活污水治理的銜接,因地制宜推進廁所糞污分散處理、集中處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網統一處理。鼓勵聯戶、聯村或者村鎮一體化治理,推動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產生活習慣,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毗鄰城鎮及污水處理廠的村莊應當優先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遠離城鎮及污水處理廠、人口密集且不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村莊可以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人口較少的村莊,可以因地制宜對生活污水進行分散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穩定運行,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綜合性、系統性措施,治理農村黑臭水體。
支持村民委員會通過栽植水生植物、建設植物隔離帶或者小微濕地,對農田溝渠、堰塘等排灌系統進行生態化改造。
鼓勵村民定期開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園、果園、花園就地消納生活污水。
第十四條??農村生活垃圾應當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實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鎮分類運輸、區分類處置。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市場化。
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確定符合農村特點和村民習慣、簡便易行的分類處理模式,減少垃圾外運處理量。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谑猩罾诸惞芾磙k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和不可降解農膜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推進秸稈等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環境。
鼓勵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運用市場化模式參與農業廢棄物綜合回收利用。
第十六條??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掃和投放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農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范圍內的道路、溝渠、堰塘等公共區域,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旅游、餐飲、娛樂、商店、廣場、公共綠地等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六)村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工作、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節慶、文體、喜慶、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活動組織者或者實施者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建設業主或者施工主體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村民清潔村莊環境,清理私搭亂建、殘垣斷壁,清掃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清除雜物、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整齊堆放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秸稈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保持庭院內外衛生、整潔、有序,保持畜禽養殖設施整潔、衛生。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與綠色生態家園建設相結合,指導村民委員會實施鄉村綠化美化行動,依法保護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充分利用荒地、廢棄地、邊角地等開展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建設,引導鼓勵村民通過栽植果蔬、花木等開展庭院綠化、美化。
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村組道路、田間機耕道與農村公路的銜接,做好村組道路、田間機耕道維護和路肩鋪裝、綠化美化。
第十九條??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桿架和管線,應當規范設置、標識產權,不得影響安全和村容村貌。
市、區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電信設施共建共享,協調監督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桿架和管線定期維護,及時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村容村貌的管線進行整改、清理。
第二十條??禁止實施下列影響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一)隨處便溺、堆放雜物;
(二)隨處張貼、懸掛、噴涂廣告;
(三)在村莊內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綠地、廣場及周邊搭建禽畜圍欄(網);
(四)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五)向河道、水庫、溝渠等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六)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七)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從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宣傳教育、巡查、違法行為勸阻等工作。
鼓勵開展美麗庭院評選、環境衛生評比等活動,通過公布優秀、積分獎勵等激勵手段,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并將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